在酒店容留未成年人吸“電子煙”,兩男子獲刑!
正值大好年華 卻吸食“上頭電子煙” 不僅自己吸 還開了個房間 容留未成年人一起 吸食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 這絕非“時尚娛樂” 而是吸毒行為 任何容留、教唆、引誘 他人吸毒的行為 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一:案情簡介 2025年2月,卓某某在社交中結識了一名女生,在后續(xù)交往期間得知對方是未成年人。數(shù)月后,卓某某為約該女生外出過夜,委托朋友預訂了福鼎市某酒店,并給朋友500元現(xiàn)金用于支付房費。次日,卓某某與女友一同前往入住該酒店。入住不久后,卓某某從隨身攜帶的背包里取出“上頭電子煙”,隨后兩人共同吸食。經鑒定,卓某某及其女友的頭發(fā)中檢出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數(shù)日后,卓某某因他案作證被福鼎市公安機關通知到案,主動供述容留他人吸毒事實,當日被公安機關留置。另查明,卓某某曾因多次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 法院認為 卓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監(jiān)管制度,提供場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卓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主動供述本案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可從寬處理,遂依法判處卓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案例二:案情簡介 2025年4月某日,張某冬預定了福鼎某酒店,聯(lián)系前女友及其朋友(未成年人)見面,并邀請二人前往該酒店。三人在該房間內聊天期間,張某冬與其前女友均掏出含有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成分的“上頭電子煙”。隨后,三人便一起在該房間內共同吸食“上頭電子煙”。 案發(fā)后,經鑒定,兩名未成年人頭發(fā)檢出依托咪酯或美托咪酯成分。 法院認為 張某冬邀約兩名未成年人進入其出資登記的住宿場所一起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張某冬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冬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法院提醒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容留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提供的場所可以是住宅、居所或者租住房、酒店、酒吧等固定場所,也可以是輪船、汽車等交通工具。容留行為既可以主動實施,也可以是被動實施;既可以是有償行為,也可以是無償行為。因此,如果發(fā)現(xiàn)吸毒人員在自己所屬場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堅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警,否則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電子煙在年輕人群體中逐漸流行,本案中的“上頭電子煙”被添加了依托咪酯等管制精神藥品,實為新型毒品,過量吸食會導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暫停、窒息死亡等嚴重后果。廣大青年應提高警惕,認清新型毒品的危害,切勿被“上頭”電子煙所迷惑,自覺做到拒毒、防毒,堅決對毒品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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